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
(教外办学[2013]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继续深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巩固发展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成果,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解决个别地方和单位存在的办学目的不端正、片面逐利倾向、办学整体质量不高等问题,现就新时期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质量保障建设总体目标
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建设总的目标是:高水平、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逐步增多,品牌专业和示范课程初具规模,结构更加优化、布局更加合理,质量评估和认证体系趋于完善,质量监管和信息公开平台基本建成,对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促进作用更加明显,对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进一步提升。
二、加强全面统筹,优化布局结构
(一)加强类别统筹。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纳入办学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坚持强强合作、典型示范,真正引进强校、名校。鼓励举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挥双方学科优势,在相近或相关领域开设学科专业,推动学科协同创新。
(二)加强地区统筹。加强对全国中外合作办学的合理规划和全面统筹。加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中外合作办学的统筹管理。引导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区开展高水平、示范性的中外合作办学。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扶持力度,支持中西部地区办学基础较好的高等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三)加强学科统筹。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要分别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有关要求开设专业。鼓励在国家急需、薄弱和空白的学科领域,以及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等领域,与外国教育机构确具优势的学科专业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严控已有相当规模的商科、管理学科、国家控制布点学科的合作办学,严把资源引进入口关,维护我教育主权。
三、完善优质教育资源引进机制
(一)突出优质资源导向。对利用现有办学条件举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流程。对办学水平一般的外国教育机构、同一外国教育机构在境内举办多个合作办学以及拟举办专业在境内较为集中的,严格限制。
(二)优势互补实质合作。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做好优质教育资源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融合创新。对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借鉴外国教育机构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经验,实现高端引领。对举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突出双方办学特色,鼓励双方发挥学科优势,推动学科创新。
(三)拓宽资源引入渠道。充分利用境外教育展览、重要国际会议、双边多边合作平台和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多种渠道,引进国际一流教育资源来华开展合作办学,拓展境外优质教育资源的选择空间。
四、规范办学过程管理
(一)完善招生机制。颁发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中国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招生计划要纳入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并按照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要求开展招生工作。只颁发外方合作办学者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不低于外方合作办学者在其本国录取标准的基础上,逐步采取与国内高考、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等方式相结合的录取模式,逐步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和选拔机制。
(二)保障师资质量。加强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师资队伍建设,保证教学质量。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方教师,应从外方合作办学者校内选派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担任;在国际上招聘的教师,其职业资格和学术水平应不低于外方合作办学者的教师标准和水平,并获得合作双方的认可。对外方教师的规模、专业水平、任教的课程和时间等,要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符合相关要求,同时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三)规范收费管理。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物价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社会公布。
五、完善质量评价体系
(一)健全质量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中外合作办学定期评估制度,突出学校自评、学生满意度测评、专家和社会综合评价等评估方式,全面推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评估工作,规范办学秩序,维护学生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质量认证机制。支持相关机构探索与国际高水平教育质量评价机构合作,建立反映中外合作办学特色、具有广泛社会公信力和国际可比性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认证标准和机制,推动行业质量提升和健康发展,加强行业办学自律。
六、加强质量监管和行业自律
(一)加强监管工作平台建设。完善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和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工作平台,加强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监管,促进规范办学,实现科学发展。
(二)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年度报告发布制度。鼓励各地区建立本地区中外合作办学年度报告发布制度。各高等学校要加强中外合作办学信息公开工作,主动通过校园网等媒介公示办学情况,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三)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未达到法定办学条件和标准、未按照合作办学协议约定投入办学资源以及质量评估不合格的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严肃查处,依法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停止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促进形成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加强行业自律。中外合作办学行业组织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订行业标准,规范行业行为,通过开展能力建设、宣传引导、研究咨询、国际合作,推动办学单位持续提升办学质量。
七、推动改革创新,加大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支持力度
综合利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和教育国际合作交流综合改革试验区平台,加强办学体制机制创新,建设高水平、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鼓励各地区各高等学校加强人财物投入,择优建设一批中外合作办学示范机构、品牌专业和示范课程。加强高水平、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的经验总结和典型宣传。
八、强化分级管理
教育部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中外合作办学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突出引进优质资源,优化布局结构,全面提升我国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与水平。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教育部指导下,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职能,加强对本地区中外合作办学类别和学科专业统筹,积极扶持高水平、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及时研究解决中外合作办学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违规行为和非法办学的查处力度,推动形成良好的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环境。
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完善中外合作办学内部质量管理机制,加大资源投入,努力创办高水平、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充分发挥中外合作办学对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学科发展、提高办学质量的重要作用。
教育部
201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