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外合作办学   >   政策法规   >   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
2020年05月08日 15:32  点击:[]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外合作
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

教外厅〔2009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管理,促进依法办学,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依据《高等教育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等文件的要求,我部决定组织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现将《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系对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以及实施境外学士学位以上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合格性评估。评估目的是督促中外合作办学坚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法规原则和政策导向,增强我国教育机构吸收、利用优质教育资源和创新能力,维护学生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办学者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具有较广泛社会公信力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标准和保障体系。评估重点为依法办学、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办学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办学稳定性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关键因素。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以办学单位的自我评估为主,在自我评估基础上,以随机抽查等方式组织实地考察评估。自我评估和实地考察等应按评估程序与标准,遵循客观公开的原则进行。自评报告须按要求进行公示,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学生、教师以及社会相关方面的共同监督。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公布办学单位自我评估相关信息等方式,对本地区的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我部将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评估进展情况和评估结果。对通过评估发现的办学规范、质量较高、社会效果较突出的办学单位,将宣传和推广其办学经验;对办学存在严重问题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等处罚措施。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由我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统一组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具体实施。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评估工作的具体安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将分阶段进行。2009年下半年将先在天津、辽宁、江苏、河南四省市试点,在总结经验并进一步完善评估标准和程序后全面推行。

  附件: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试行)

  目  录    

一、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说明

二、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指标体系

三、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指标说明

 

  一、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说明

  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确定的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教育部加强中外合作办学行政监管的措施,推进两个平台(建立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和中外合作办学颁发证书认证工作平台)和两个机制(建立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机制和中外合作办学执法和处罚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提高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决定组织开展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评估工作。

  1.评估对象

  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以及实施境外学士学位以上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2.评估性质

  合格评估。标准依据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文件要求而制定。

  3.评估周期

  原则上依据中外合作办学审批的办学年限及培养周期进行定期评估。

  4.评估方式

  采用单位自评与实地考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5.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有条件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结果将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反馈到办学单位,指导改进办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同时,通过评估,发现办学质量及效果突出的中外合作办学典型,大力宣传、借鉴好的办学经验,促进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的提高。

  二、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指标体系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1.办学宗旨

  (1)机构定位

  (2)办学思路

  2.管理体系

  (3)管理机构

  (4)管理队伍

  3.资金资产管理

  (5)资产管理

  (6)资金管理

  4.质量管理

  (7)招生和学籍管理

  (8)教学管理

  (9)教学质量监督

  (10)文凭证书管理

  5.师资队伍

  (11)师资评聘

  (12)师资状况

  (13)师资队伍建设

  6.教学设施

  (14)教学设施状况

  (15)教学设施建设

  7.培养质量

  (16)毕业成果质量鉴定

  (17)学生满意度

  (18)社会评价

  8.社会效益

  (19)办学单位内部效益

  (20)办学单位外部效益

  9.办学特色

  (21)办学特色

备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评估指标体系有9项一级指标,21项二级指标。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1.培养目标与培养方案

  (1)培养目标

  (2)培养方案

  2.项目管理

  (3)管理机构

  (4)资金管理

  (5)招生和学籍管理

  (6)教学质量监督

  (7)文凭证书管理

  3.培养条件

  (8)政策环境

  (9)教学设施

  4.师资队伍

  (10)师资评聘

  (11)师资状况

  (12)师资培训

  5.教学组织

  (13)教学计划

  (14)教学大纲及教材

  (15)教学方式

  (16)教学文件及教学档案

  6.培养质量

  (17)毕业成果质量鉴定

  (18)学生满意度

  (19)社会评价

  7.社会效益

  (20)办学单位内部效益

  (21)办学单位外部效益

  8.办学特色

  (22)办学特色

备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指标体系有8项一级指标,22项二级指标。

  三、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指标说明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评估体系指标说明

  1.办学宗旨

  (1)机构定位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培养层次、人才类型、服务面向等方面是否定位明确、合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定位是否体现了中外合作办学的优势。

   (2)办学思路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办学指导思想、教育观念、质量意识、优质教育资源引进等方面是否符合我国人才培养的原则和要求。

  2.管理体系

  (1)管理机构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情况。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成立了符合法规要求的管理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设立了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设立了联合管理委员会,且中方组成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是否建立了管理机构发挥作用的机制,确定了符合法规的议事程序,对中外合作办学发挥了领导和监督作用;管理机构是否与学生建立了有效的沟通机制,为学生提供了良好服务;管理机构是否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向社会公布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办学基本情况,是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关于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办学情况报告。

  (2)管理队伍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管理人员情况。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否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外籍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管理人员的学历结构、资历结构,专职和兼职管理人员构成比例是否合理,是否具备比较好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经验;是否建立了评价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考核制度;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等。

  3.资金资产管理

  (1)资产管理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资产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中外合作办学资产;固定资产是否产权清晰;是否独立设立固定资产账户,对固定资产的数量、单价、使用年限、使用部门进行记录;大型、精密、贵重资产报废和转让是否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并完成固定资产清理程序;是否存在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及校舍的用途的情况等。

  (2)资金管理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资金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是否按学年或者学期收费;是否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所收取的费用是否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有无抽逃办学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的情况;是否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外汇收支活动以及开设和使用外汇账户情况是否符合和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的报告情况。

  4.质量管理

  (1)招生和学籍管理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招生和学籍管理方面的制度及执行情况。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依法制定了招生录取管理办法,对于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是否纳入国家下达的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专业招生目录分列执行,并满足同地区同批次录取的要求;对于研究生层次的招生是否符合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录取规定和程序;对于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是否招生录取标准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录取标准;招生录取工作是否严谨规范,是否有比较完整的原始档案材料;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样本是否报审批机关备案,是否与审批内容相符,是否实事求是;是否依法建立了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学籍在境外教育机构注册情况。

  (2)教学管理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中外合作办学的课程设置、教材选用和教学方式是否体现外方教育资源的特色和优势;是否开设了必要的国情课程和实践活动等。

   (3)教学质量监督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依法建立了教学质量监督机制;是否建立了保证教育质量持续改进的反馈机制和激励机制,以及执行情况等。

   (4)文凭证书管理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文凭证书管理方面的制度及执行情况。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建立了符合法规要求的、规范的颁发文凭证书的管理办法;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的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执行;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是否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所颁发的文凭证书是否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宣传中的承诺相符。

  5.师资队伍

  (1)师资评聘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建立了中外双方师资评聘标准和评聘制度及执行情况;所聘任的外籍教师是否满足具有相当学位、职业证书,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经验等基本要求。

   (2)师资状况

  重点评估中外双方师资队伍是否符合中外合作办学的要求,包括整体学历结构、教学经验、实践经验等;外方合作者是否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任教,是否在优质教育资源引进中发挥了作用等。

   (3)师资队伍建设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按法规建立了教师培训制度,是否制定有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及相应的保障实施措施及执行情况。

  6.教学设施

  (1)教学设施状况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学设施是否能够满足中外合作办学教学活动的要求,包括:校舍、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馆、多媒体教学设施、案例教学条件、计算机及网络等。

  (2)教学设施建设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建立了符合法规要求的教学设施建设规划、维护制度及执行情况;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中外合作办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7.培养质量

  (1)毕业成果质量鉴定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毕业成果的标准或要求是否明确,是否与所获得的文凭证书水准相符;毕业成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毕业成果指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毕业学生获得文凭证书必须提交的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报告等成果。

   (2)学生满意度

  重点评估学生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培养目标、培养方案、收费标准、颁发文凭证书等内容知晓情况,保证学生知晓的措施及执行情况,该内容与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宣传中的承诺是否相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课程安排、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是否得到学生认可;学生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的满意情况等。

  (3)社会评价

  重点观测社会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培养质量的评价。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毕业学生就业率;学生工作单位对毕业学生评价;毕业学生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培养质量的评价等。

  8.社会效益

  (1)办学单位内部效益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所引进的教育资源是否对办学单位的教学实践、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及辐射作用等。

   (2)办学单位外部效益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所引进的教育资源是否与国家和地区的科技、经济、教育发展结合紧密,以及所产生的作用。

  9.办学特色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教学组织、课程体系、教学方式、教学内容、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特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办学模式、管理模式、人才培养模式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的特色等。

  (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体系指标说明

  1.培养目标与培养方案

  (1)培养目标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培养目标是否与获得《项目批准书》时的承诺、与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宣传中的承诺相符等。

  (2)培养方案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培养方案是否符合培养目标要求。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学制年限的制定和执行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学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是否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学术要求;同时实施中国高等学历教育和外国学历学位教育,并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和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培养目标、培养要求、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是否满足双方的学术要求。

  2.项目管理

  (1)管理机构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机构的建立及履职情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作为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是否接受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管理机构是否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起到了领导和监督作用;管理机构是否与学生建立了有效的沟通机制,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服务;管理机构是否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向社会公布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办学基本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办学情况报告。

  (2)资金管理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取学费和使用资金情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是否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是否按学年或者学期收费,未跨学年或者学期预收,是否以人民币计收学费;所收取的费用是否主要用于项目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有无抽逃办学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的情况;是否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3)招生和学籍管理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招生和学籍管理方面的制度及执行情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否依法制定了招生录取管理办法,对于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是否纳入国家下达的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专业招生目录分列执行,并满足同地区同批次录取的要求;对于研究生层次的项目招生是否符合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录取规定和程序;对于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项目是否招生录取标准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录取标准;招生录取工作是否严谨规范,是否有比较完整的原始档案材料;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样本是否报审批机关备案,是否与审批内容相符,是否实事求是;是否依法建立了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学籍在境外教育机构注册情况。

  (4)教学质量监督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否建立了教学质量监督机制。对于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是否对外国教育机构开设的课程和引进的教材进行了审核,是否对所提供课程的教育质量进行了评估;对于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项目,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是否建立了保证教育质量持续改进的反馈机制和激励机制及执行情况。

  (5)文凭证书管理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文凭证书管理方面的制度及执行情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否建立了符合法规要求的、规范的颁发文凭证书的管理办法;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的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执行;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是否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所颁发的文凭证书是否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以及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宣传中的承诺相符。

  3.培养条件

  (1)政策环境

  重点评估中方教育机构是否建立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正常运行的保障机制;是否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可持续发展的政策环境等。

   (2)教学设施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利用的教学设施是否能够满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活动的要求,包括:校舍、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馆、多媒体教学设施、案例教学条件、计算机及网络等。

  4.师资队伍

  (1)师资评聘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否建立了符合法规要求的中外双方师资评聘标准和评聘制度及执行情况;所聘任的外籍教师是否满足具有相当学位和职业证书,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经验等基本要求。

   (2)师资状况

  重点评估中外双方师资队伍是否符合中外合作办学的要求,包括整体学历结构、教学经验、实践经验,以及外籍教师的比例等。

   (3)师资培训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否按法规建立了教师培训制度,是否制定有师资培训计划及相应的保障实施措施及执行情况。

  5.教学组织

  (1)教学计划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计划的制定是否充分体现项目培养方案;课程安排是否能够体现外方优质教学资源的优势,开设必要的国情课程、专题讲座、专题报告及实践活动等;是否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等。

   (2)教学大纲及教材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课程教学大纲编写是否规范、科学、合理;是否有科学的教材引进和选用制度,引进了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教材;教材选用的整体水平和使用效果等。

   (3)教学方式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方式是否适应学科专业的特点,包括:多媒体教学、案例教学等;教学语言是否与培养要求相适应等。

   (4)教学文件及教学档案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文件及教学档案是否完整、齐备。教学文件包括: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日历、课程教学大纲及相关管理制度文件等;教学档案包括:学生学籍材料、成绩登记表、课程考核的原始材料等。

  6.培养质量

  (1)毕业成果质量鉴定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毕业成果的标准或要求是否明确,是否与所获得的文凭证书水准相符;毕业成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毕业成果指中外合作办学毕业学生获得文凭证书必须提交的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报告等成果。

   (2)学生满意度

  重点评估学生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培养目标、培养方案、收费标准、颁发文凭证书等内容的知晓情况,保证学生知晓的措施及执行情况,该内容与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宣传中的承诺是否相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课程安排、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是否得到学生认可;学生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的满意情况等。

  (3)社会评价

  重点观测社会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培养质量的评价。包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毕业学生就业率;学生工作单位对毕业学生评价;毕业学生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培养质量的评价等。

  7.社会效益

  (1)办学单位内部效益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引进的教育资源是否对办学单位的教学实践、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及辐射作用等。

   (2)办学单位外部效益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引进的教育资源是否与国家和地区的科技、经济、教育发展结合紧密,以及所产生的作用。

  8.办学特色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教学组织、课程体系、教学方式、教学内容、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特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办学模式、管理模式、人才培养模式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的特色等。

上一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

下一条: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

版权所有:leyu乐鱼·(中国)官方网站教育学院 邮编:417000 联系电话: 0738-8312819

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