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院政〔2018〕33号
一、做好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工作,是搞好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保证。实验室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加强安全教育,重视安全技术工作。
二、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组成:学院院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心理实验室主任、兼职安全员(实验室管理员、教务秘书),实验室安全工作由学院院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统一领导和给予督促,由实验室主任具体抓落实,由兼职安全员进行常规安全检查和落实,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问题,有权提出询问。对不听劝告或有碍安全的实验人员,有权停止其操作。
三、实验室教学与管理人员应按照《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制度》、《实验室学生实验守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落实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实验室运做的安全。
四、各种安全防范措施要配备齐全,定期检查。实验室工作人员都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五、实验室使用的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必须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存放,并指定专人(两人)妥善保管。实验室主任要严格把关,严格领用手续。危险品的使用要指定专人负责,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实验生成物不得随着丢弃,要集中在指定地方,确保实验室和人身安全。
六、实验室发生失火、水淹、严重污染、中毒、人身伤亡以及造成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严重损坏等重大事故时,工作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待事故调查清楚后,对肇事者要严肃处理。
七、实验结束后,工作人员在离开实验室前必须关闭所有水管,断开电源,熄灭火源,关好门窗,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八、实验室主任应经常对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做全面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以便尽快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九、学院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十、本制度由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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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