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12-20 点击数:

为做好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工作,确保我院学生安全、诚信参考,根据上级文件和学校会议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成立工作机构,明确人员职责

(一)法学院工作机构

组长:谢光绎 朱耀斌

副组长:刘依归 王秋香

联络员:谢琼

(二)班主任相关工作:

1.考试期间,各毕业班班主任应将本通知精神传达给各自班级,且保持通信畅通,及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2.通过班级QQ、微信等各种形式和渠道组织学生学习《刑法修正案(九)》和新修订《教育法》等有关国家考试的条款,积极宣传研究生考试改革的新举措;考前对参考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和法纪教育,教育考生树立社会诚信和公平竞争的意识,使我院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参考,形成良好的考试风气。

3.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为考研学生提供良好的应考环境。

(三)学工办工作人员

1.考试期间,将考研工作相关通知精神通知到各班班主任及相关班级,且保持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各类突发和偶发事件。

2.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和巡查工作,为考研学生提供良好的应考环境。

3.组织专门人员彻底清理学院所属区域内(含学生寝室)及周边兜售研考试题及答案的不良小广告。

二、考研具体事项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2月24日

12月25日

12月26日

8:30-11:30

14:00-17:00

8:30-11:30

14:00-17:00

8:30-14:30

思想政治理论

(统考、法硕、单独考试)

管理类综合能力

外国语

统考数学

医学综合

统考专业基础综合

业务课一

业务课二

业务课二

(建筑设计、绘画、制图等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专业)

注:12月26日我市有6名考生参加业务课二(建筑设计、绘画、制图等特殊专业)的考试,地点设在市国家教育考试指挥中心(市教科所办公楼四楼多功能会议室)。

(二)考试地点及注意事项

1、2017年研究生招生考试娄底市考试地点设在娄底市第一中学(原城南中学)

2、考点相对偏僻,交通设施不全(公交车不能直达考点),要做好行程预案;餐饮设施不完备,要注意饮食安全。建议需在考点附近就餐的考生优先选择娄底市第一中学食堂(具体就餐方式见考点张贴的通知),以确保考生的饮食安全;

三、严禁将我院所管理的教学地所向社会培训机构和个人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

附件1:《刑法修正案(九)》等有关考试作弊的法条

附件2: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

附件3:娄底市第一中学(原城南中学)交通路线图

法学院

2016年12月16日

附件1:《刑法修正案(九)》等有关考试作弊的法条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新修订《教育法》有关考试作弊的法条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自[教育部令第33号]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摘自[教育部令第21号]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附件2: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在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的,凡漏填、错填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停笔。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附件3:娄底市第一中学(原城南中学)交通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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