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
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省实际,现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立德树人是高校立校之本,也是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明确导师的责任与义务,有效调动导师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三条 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言传和身教、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楷模和指导者、引路人。
第二章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
第四条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五条 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正确行使导师权力;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六条 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七条 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十一条 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 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与各种专业实践,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学术交流,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
第十三条 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建立良好的师生沟通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第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研究生和学校(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在招生、考试、推优、推免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五)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
(六)在论文指导过程中设置不符合人才培养规律的人为障碍,随意提高或降低毕业要求;
(七)索要或收受研究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违规让研究生承担科研活动费用、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费用等;
(八)指使研究生承担导师个人或家庭的私人事务;
(九)对研究生实施性骚扰或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十)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实施保障
第十五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研究生导师常规化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导师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交流、研讨,切实提升导师学术研究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
第十七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维护和规范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利。保障导师待遇,支持导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行业企业实践,逐步实现学术休假制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改善导师治学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实验设施等条件,切实减轻导师负担。
第十九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加强对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导师团队感人事迹、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报道、宣讲座谈等形式广泛宣传典型案例,发挥榜样的力量,形成激发教师向优秀看齐、向先进学习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畅通沟通交流渠道,积极听取导师的意见和建议,营造良好校园文化环境,提升导师工作满意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办学实际和学科特色,制订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分类考核办法,以年度考核为依托,坚持研究生评价、学术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体系。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把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纳入教学检查范畴,开展本单位检查工作,并纳入年度常规工作体系。湖南省教育厅将定期对各研究生单位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并对认真履行职责、培养质量优异的研究生导师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未履行立德树人职责,情节较轻的,由研究生培养单位会同导师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情节较重的,限制研究生导师招生人数或停止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3年内不得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并依照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导师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行为的,师德考核不合格,并依法依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第二十七条 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