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院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和熟悉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为青年教师的顺利成长奠定良好的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度,就是由院指派学术造诣高、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优秀高级职称教师担任青年教师的导师,充分发挥他们的传、帮、带作用,对青年教师进行指导和培养,使其尽快达到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要求。
第三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是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要重视和加强对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青年教师导师制度,并以此作为教师考核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章 青年教师的培养要求
第四条 被指导青年教师对象:
(一)调入学校不满3年且没有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的讲师职称以下(含讲师)的教师。
(二)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不满3年,讲师职称以下的教师。
(三)教师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配备导师的教师。
第五条 青年教师的培养要求:
(一)尊重指导教师,虚心求教,积极主动地争取指导教师在思想、业务上的指导,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在教学工作中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和业务进修情况。
(二)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完成导师指定的课程选修、知识学习、科学研究(含教学研究)或实践等任务。
(三)在导师指导下,熟悉掌握教学过程各环节的基本规范和要求,掌握所承担讲授课程的结构和内容,学会根据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内容,选定参考教材。
(四)学习导师的教学科研经验,掌握教学科研的方法。每学期旁听导师的课堂教学不少于15学时,并做好听课小结;积极参与导师科研项目、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和研究及论文的撰写等。
(五)指导期满后,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和进修情况进行总结。
第六条 青年教师接受导师指导和培养的时间一般为1年。
第三章 指导教师的选任及职责
第七条 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青年教师的导师,应为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
(二)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师德风范;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有较强的指导能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 为保证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质量,每名指导教师原则上每次指导1名青年教师,最多不超过2名。
第九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关心青年教师思想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青年教师树立崇高的师德,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爱岗敬业的精神。
(二)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知识结构和承担的教学任务,制定青年教师的培养计划,指定进修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从教学方法、讲课技巧及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指导(包括撰写教案和讲稿、授课、辅导答疑、作业布置与批改、学生的考核与成绩评定及分析,指导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等),检查青年教师备课,协助选用教材教参,旁听青年教师试讲和课堂讲授情况。
(三)每学期对青年教师进行课堂教学示范不少于2学时。
(四)帮助青年教师全面了解所在学科的科研情况,有针对性地协助青年教师合理选择研究方向,拟定切实可行的科研计划,申请研究课题,正确开展研究(包括教学研究)工作。
第十条 指导青年教师是教授、副教授的应尽职责。导师的指导工作质量及青年教师的教学状况将作为教师考核、评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导师的待遇
(一)青年教师经考核合格,院部按学校每学期20课时给导师计工作量。
(二)根据青年教师考核情况与导师职责履行情况,院部在学年教学工作考评中给予导师1~2附加分。
(三)院部优先支持导师与所指导的青年教师共同申报的科研项目、教材(讲义)自编资助等教学项目立项。
(四)院部优先支持导师进修、培训及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院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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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