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根据娄人社发[2011] 150号和娄教发[2011] 31号文件精神,为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励全市教育工作者爱岗爱生、敬业奉献、创先争优,推动我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在今年教师节前后,开展“三百工程”活动,表彰100名优秀教师、100名优秀班主任和100名优秀教育工作者。为做好此次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在全市教育系统教育教学、教学研究、学校管理等项工作中成绩显著、师德表现突出、教龄5年以上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均可参加。其中“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具有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参评对象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二、推荐参评条件
基本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的党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师德高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成绩突出,能够充分体现新时期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并在下列一方面或几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一)娄底市优秀教师
1、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热爱学生,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教育思想先进,教学成绩突出,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精湛的教学艺术,课堂教学效果显著;
3、教育教学科研能力突出,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4、在素质教育中起带头、示范作用,或在推动本地区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或学科建设方面成效突出;
5、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考命题等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
6、在国家、省级各类教育教学重大成果奖评选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教师优先评选。
(二)娄底市优秀班主任
1、热爱教育事业,热爱班主任工作,热爱学生,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2、出色完成《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班主任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工作职责,所带班级具有积极向上、互助友爱、遵纪守法、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具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近3年获校级及以上“先进班集体”等荣誉称号;
3、积极组织开展班集体社会实践活动、课外兴趣小组、社团活动和各种文体活动,认真指导班级团队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注重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对学生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注重与家长、社区的沟通协调,积极开展家访,在家长学校建设、学校社区沟通合作和实践活动等方面成效显著,学生及家长的满意度高。
(三)娄底市优秀教育工作者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无私奉献,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3、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在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较大成绩或进步较快的;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发展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1、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纪律,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带来不良影响的;
2、违反师德师风禁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处分期限未满或正接受调查未有结论的;
4、有支教任务而拒绝支教或支教考核不合格的;
5、违反中招政策或办学行为不规范又不及时纠正的学校取消“三百工程”参评资格。
三、推荐名额
每个系部推荐一名优秀教师、一名优秀班主任、一名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个处室推荐一名优秀教育工作者。
四、申报材料和时限
申请人将典型事迹材料一份,《“三百工程”先进个人审批表》一份,奖励会审意见表,于7月14日前报人事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学校将组织评选,评选后进行公示,评选结果报娄底市。
五、奖励方式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三百工程”先进个人,由娄底市人民政府分别授予“娄底市优秀教师”、“娄底市优秀班主任”和“娄底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并颁发证书和一次性奖金。
附件:1、娄底市“三百工程”先进个人审批表
2、娄底市“三百工程”先进个人奖励会审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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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1
娄底市“三百工程”
先进个人审批表
县 市 区 (公章)
工 作 单 位
姓 名
申 报 奖 励 名称
填 报 时 间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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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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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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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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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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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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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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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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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受
过
何
种
奖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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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简
历
| 自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单位任何工作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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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先
进
事
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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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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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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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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