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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及职业规范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认真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明确教师教学工作职责,规范教师教学行为,现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 教师的工作职责
第一条 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类。
第二条 助教的职责
(一)承担课程的线上线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学生课外阅读等教学工作,经批准可承担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
(二)担任学生学业导师或成长导师指导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学生学科竞赛等。
(三)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四)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五)参加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第三条 讲师的职责
(一)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的课程的讲授工作,有效组织课堂讨论,担任线上线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课、指导学生课外阅读等教学工作。
(二)担任学生学业导师或成长导师指导工作,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学生学科竞赛和学生参与科学研究等工作。
(三)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四)参加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五)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六)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培养等。
第四条 副教授的职责
(一)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者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担任线上线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课、指导学生课外阅读等教学工作。
(二)担任学生学业导师或成长导师指导工作,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学生学科竞赛和学生参与科学研究等工作。
(三)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担任科学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四)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加教育教学改革研究。
(五)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
(六)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指导青年教师成长,担任青年教师导师工作。
(八)根据需要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
第五条 教授的职责
(一)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工作。
(二)领导本学科教学、科学研究工作。
(三)根据需要担任学科专业负责人。
(四)根据需要担任教学或科研项目的专家评委。
第二章 教师的职业规范
第六条 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七条 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八条 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第九条 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第十条 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第十一条 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第十二条 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十三条 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文件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