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前在课桌、墙壁等处书写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
(二)发卷后仍有夹带物品;
(三)为他人偷看提供便利或为他人作伪证;
(四)不交试卷退场;
(五)舞弊未遂行为;
(六)其它违纪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舞弊。
(一)考前获取试题内容;
(二)使用电子通讯工具获得答题信息;
(三)窃取或传递或已实施偷看他人答卷、草稿纸行为;
(四)相互交谈或用动作相互传递答题信息;
(五)请他人代考、代替他人考试(含考试中途更改姓名);
(六)其他舞弊行为。
第三条 考生有第三十二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记过处分。考生有第三十三条所列考试舞弊行为之一的,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做出记录;对考生用于舞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第五条 发现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考务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六条 考场情况记录表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监考老师或者考场巡视员、考务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或舞弊考生告知违纪或舞弊记录的内容,并要求考生写出事情经过、做出检讨并签字认可。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将认定签字的考场情况记录表、学生违纪(舞弊)证据、学生签字的材料送学校考试中心。
第七条 违纪与舞弊学生的处理意见由主考审核后,违纪和舞弊学生处理的正式文件由教务处考试中心发文。
第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考生,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在察看期限内拒不改正错误或继续舞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