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院团学会是在院党总支领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它受院学工办直接领导
。第二条团学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一切以维护同学整体利益为
出发点,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合理要求,在学院与学生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学生内部起组织协调作用,保护同学正当权益。
第三条团学会的任务是协助党总支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结合大学生的特点,开展内容健康充实、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帮助同学拓展知识面,提高学生的实力,起好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条例以加强干部管理为目的,全面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干部的时间观
念、服务意识,树立正确的指导方向。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对象:团学会各职能部门及各部门干部。
第一章学生干部的产生、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院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副部长通过团员学
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聘任干部的权利、义务与选举产生的干部相同。
第八条学生干部的聘任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
2、工作热情、诚恳、作风严谨。
3、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
4、每学期无重修现象,英语、计算机过级达到相应要求,严格要求自己,无
校、院任何处分。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坚持党的领导,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刻苦学习政治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带动同学朝身心健康方向发展。
3、遵守团学会干部管理条例,执行团学会决议,积极参加团学会的各项工作,检举不称职的学生干部。
第十条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生会有关会议和团学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2、对有关团学会工作或计划的意见,可在团学会有关会议上提出并进行讨论。
3、对任何干部有根据地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三章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团学会纪律处分有:内部通报批评、口头警告、警告、解聘。
第十二条聘任期间,有下列条款之一者,将作解聘处理。
1、受到校、院处分者(含党、团处分或通报批评)。
2、补考两门以上者。
3、工作消极,影响工作进展、拒不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者。
4、言行不检点,在同学中产生不良影响者。
5、同学举报,经查属实,且教育后不改者。
6、在例会中,无故缺席累计三次者。
7、受到警告处罚两次以上(包括两次)者。
第十三条解聘学生干部由团学会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论,报院学工办批准。
第十四条学生干部在年终综合评估时,可依据实际情况在相应项目中加分,并
作为评奖、评优、入党等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学生干部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出席会议活动情况。积极参加校、院召开的各种会议,遵守会场纪律,
作好记录并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如有下列情况者予以处罚;
1、各种会议无故迟到、早退者给予口头警告,无故缺席者给予通报批评,无故不出席会议累计三次者予以解聘(没有看到通知而未参加会议为不合理解释理由)。
2、各种会议中听会不认真,记录不全面,扰乱会场纪律者给予内部通报批评。
3、本院大型活动不及时参加者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未到岗者给予警告。
第十六条计划、总结、制度、存档情况。工作初有计划,末有总结,周周有小
结,月月有总结。计划、总结或其它材料在规定日期退交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未交者给予口头警告。
第十七条工作务实,服从组织安排,及时完成上级交给的工作任务和落实好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如有下列情况者子以处罚:
1、不服从院领导安排及相应上级的组织管理给于解聘,出现两次以上者解聘。
2、接到通知或任务时,无故未及时传达或执行者给予口头警告。
3、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
第十八条于部注意自身形象,以身作则,如有下列情况者子以处罚:
1、干部所在寝室评比未达标或被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
2、有损干部形象,有损学院荣誉者给予警告。
第五章组织原则和纪律
第十九条团团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接受学工办的领导。
第二十条团学会设立意见箱,并通过各种途径虚心听取同学对团总支学生会工
作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为学生干部的工作和行为准则,必须依据本条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马克思义学院党总支
2017.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