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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规划办通报[2009]4号
关于撤销陈新建同志
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壮族习惯法研究》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科规划办,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全军社会科学规划办,中央党校科研部、教育部社科司、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民族学学科评审组:
经查,中共广西自治区委员会党校陈新建研究员主持完成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壮族习惯法研究》,其前言、导言部分,原文抄袭清华大学法学院高其才教授所著《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导论部分8300余字。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作出以下决定:
1、撤销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壮族习惯法研究》(批准号为06XMZ037),并终止相关研究协议;
2、该项目预留研究经费不予拨付,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予以冻结;
3、自撤项之日起,陈新建同志三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请各单位从这一事件中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特别是后期管理,严把项目成果“出口关”。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2009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