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学院“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与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和转型发展需要,为建成一支学识水平高、教学能力强、实践操作能力过硬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坚持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培养与引进相结合、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学院与行业单位相结合,理论与实践并重、教学能力与实践能力并重、育智与育德并重、考取资质证书与专业能力培训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学院成立“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学院院长任组长,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各教研室(实验中心)主任和院办公室主任、教务办主任等成员组成。
第四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考核及管理,外聘“双师型”教师的审批、急需“双师型”教师的界定等工作以及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建设目标
第五条坚持培养与引进结合的原则,提升职业技能与开展资格认证结合的原则,组建专职队伍与聘请兼职人员结合的原则,抓好重点专业与涵盖全部专业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通过分批次、按计划、逐步实施,将应用型学科专业教师派往生产和社会一线,进行实践锻炼和培养培训,以及通过聘请兼职人员和引进专业急需人才,培养和建设一支教学水平高和实践操作能力强,既具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能力,又具有科技创新、开展产学研合作能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四章 建设规划
第七条根据我院转型发展的师资需要,从 2016 年 1 月 1 日开始,用四年的时间,有计划分步骤地将未取得双师型资格认定的、年龄在 45周岁以下(1971 年 1 月1 日以后出生)的专职从事教学、科研的应用型学科专业教师纳入“双师型”教师队伍培养范围;年龄在 45-50 周岁内的应用型学科专业教师都要参加工程能力的培养。
第八条到 2019 年 12 月 31 日,应用型学科专业教师中“双师型”教师应占一定比例,其中 45 周岁以下的应用型学科专业中“双师型”教师占该学科专业教师总数的 60%,从企事业单位聘请的“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 15%。
第五章 建设途径与措施
第九条“双师型”教师实践能力培养,原则上按教师自身情况及所从事专业的实际,选择与其所从事的专业相关的岗位培养。通过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方式带动一批教师参与工程实践、技术开发、产品研发,提高教师的科学研究水平和实践动手能力。
第十条培养方法。把主动培养作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主要途径。“双师型”教师实践能力培养方法:
1、①在指定嵌入式培训机构或IT 培训机构选定一个课程方向进行为期 4-6 个月的培训;②并在指定的企业从事与专业相关的技术工作 3-4 个月。
2、在教学实习、实训基地进行 1 个半月的实践技能培养、实践操作、实践教学、技能培训等。
3、全程跟听并协助企业教师在校内授课叁门(含课程设计、专业见习),并能独立完成 2 门与企业教师授课相同的教学任务。
4、参加与现从事专业相一致(或相关)的各类论证考试,获得国家注册电气工程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国家信息化计算机教育认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级及以上资格和水平证书等(简称:国家级认证)。
第十一条分类培养。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分类培养的年龄条件是:
1、45 周岁≤年龄<50 周岁的教师,必须参加“第十条中第3 款”培养。
2、40 周岁≤年龄<45 周岁的教师,必须参加“第十条中第2、3 款”培养。
3、年龄<40 周岁的教师,必须参加第“第十条中第 1、4款”培养。
4、具有博士学位教师,年龄在 40 周岁以上,在“第十条中第 2 或 3 款”中选择一项进行培养;40 周岁以下必须选“第十条中第 2 款”进行培养。
鼓励广大教师参加“第十条中第 1 款”培养,参加“第十条中第 1 款第①条”培养可抵“第十条中第 2 和 3 款”培养。
第十二条聘请兼职。建立“双师型”兼职教师队伍,积极引进和聘请相关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来校任兼职教师,向中青年教师传授技艺,促进教师向“双师型”转化。
第十三条积极引进。加大“双师型”教师的引进力度,降底门槛从企业、科研单位引进具有硕士以上(特别优秀的 211 及以上高校全日制本科学位)文凭的高技能人才。
第六章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认定条件。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国家级认证高级证书并主持过 1 个实际项目开发(或研发)。
2、取得国家级认证中级证书、主持过 2 个实际项目开发(或研发)且获软件著作产权 2 项(第一完成人)或专利 1 项(第一完成人)。
3、取得国家级认证中级及中级以上证书,经过“第十条中第 1 款”培养并考核合格。
4、具有博士学位,经过“第十条中第 2 或 3 款”培养并考核合格。
5、具有博士学位,同时主持过 2 个实际项目开发(或研发),或获软件著作产权 2 项(第一完成人),或专利 1 项(第一完成人)。
6、截止 2019年 12 月 31 日,年龄 44 周岁以上,经过“第十条中第 1 款”培养并考核合格;或经过“第十条中第 2 或 3 款”培养并考核合格,且取得国家级认证中级证书;或经过“第十条中第 2 或 3 款”培养并考核合格,且新增主持过 1 个实际项目开发(或研发)和新增软件著作产权 1 项(第一完成人)或专利 1项(第一完成人)。
7、截止 2019年 12 月 31 日,年龄 49 周岁以上,经过“第十条中第 2 或 3 款”培养并考核合格,且新增主持过 1 个实际项目开发(或研发)或新增软件著作产权 1 项(第一完成人)或新增专利 1 项(第一完成人)。
第十五条认定程序。
1、申请教师对照“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填写《信息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同时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2、各教研室(实验中心)进行初评,形成意见后向学院推荐并报送相关材料。
3、学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认定。
第七章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双师型”教师培养原则上纳入当年师资培养计划并按师资培养规定的程序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申报审批程序。
1、个人根据所在岗位及本人实际,申请“双师型”教师培养计划,填写《信息学院教师参加“双师型”培养申请表》。
2、各教研室(实验中心)根据当年校院师资培养(训)计划编写年度“双师型”教师培养计划,并报学院审核,学院上报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3、学院与申请人签订《信息学院教师参加“双师型”培养任务书》,明确培训单位和培养目标。
4、纳入学院“双师型”教师队伍培养计划的,完成培养任务且达到规定目标要求的,可凭考核表、科研成果、企业培训和工作记录、听课记录和相关证书复印件到人事处办理报销手续,兑现相关待遇。
第八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培养锻炼时间期满后,申请人填写《信息学院教师参加“双师型”培养考核表》,学院对照《信息教师参加“双师型”培养任务书》对培养锻炼人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履行接受锻炼的岗位职责情况等,经学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学院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双师型”培养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申报课题、聘任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培养考核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并须列入次年的“双师型”培养计划重修。
第二十条凡被确定作为“双师型”培养对象的专任教师,无故不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实践、技能培训的教师,学院将采取限制课时、限期达标、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限制申报课题和职称等措施,直到取得“双师型”教师资格为止。
第九条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培训期间,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工作和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第二十二条相关待遇和报销标准。
1、对全脱产培训,在培训期间依据培训单位的考勤记录,按每月 400 元标准提供培训补贴,并按学院同类在岗人员的平均数核发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
2、对不脱产去 IT 企业培训,在培训期间依据培训单位的考勤记录,按每天 20 元标准提供培训补贴。
3、培训期间住宿费实报(由学院联系和指定住宿地点)。
4、交通费:培训时间在 2 个月以内的可凭票报销往返交通费一次;培训时间在 2 至 4 个月的可凭票报销往返交通费二次;培训时间在 4 至 6 个月的可凭票报销往返交通费三次。
未达到培训目标要求的,学院支付的相关费用的报销标准减半。
第二十三条参加国家级认证考试取得与本人现从事的专业相关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中级一次性奖励 500元,高级一次性奖励 3000 元(只奖励最高级别)。
第二十四条对通过“双师型”教师认定、并获得学院聘任的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元。学院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称晋升、国内外进修培训、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因考核不称职延长培训(实践)时间的或重修者,其延长或重修期间不享受院内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及相应补助费。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教研室(实验中心)要高度重视“双师型”教师培养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鼓励和支持相关教师提高实践技能,制定合理有效的培养方案,建立“双师型”教师培养档案,学院将把“双师型”教师培养工作纳入教研室(实验中心)整体考核范围。
第二十七条实施本项目所需经费,原则上由试点学院建设经费和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及人事处专项经费提供。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自二一六年一月一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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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