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整顿工作秩序,强化劳动纪律,提高服务质量,彻底转变散、乱、差的工作作风,更好地完成总公司的各项任务,特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总公司的所有正式职工、临时用工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二、关于劳动出勤纪律的规定
(一)严格执行签到制度。员工上班、司务会议、党员大会、员工大会都实行签到制度,严禁代签。所有要求上班签到的员工每天必须在8点以前到所在部门签到(公司负责人到综合部签到),各部门综合管理员在8点20分以前将当日签到簿交综合部审查验印。各种会议应到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达规定地点,每迟到、早退一次罚款10元,无故缺勤除通报批评外,每次罚款50元。
(二)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不同工作性质,在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杜绝无故旷班现象;工作时间不从事与岗位无关的事,不闲聊或网游;由于工作需要,在上班时需外出较长时间办事,需向部门负责人或同事说明;在工作时间,如确有私事需临时急办,要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要求将所负责工作安排妥当。
(三)考勤检查和抽查。
1、成立劳动纪律考评工作小组。
组长:胡少平
成员:刘志成、文军根、曾真飚、罗金兰、周雅平
2、劳动纪律考评工作小组(每次检查时另抽调一名部门负责人参与)每月对全公司的出勤情况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和一次不定期抽查,综合部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和一次不定期抽查。检查或抽查时发现有迟到、早退、离岗的,按每次10元从岗位津贴中扣罚。
3、考评工作小组考勤检查时,如果发现故意包庇,弄虚作假现象,除按规定扣罚缺勤人员的津贴外,对故意包庇、弄虚作假者给予同样处罚。
(四)对不服从单位领导安排,经教育不改的,停发其工资和津贴,造成学校或他人损失的要照价赔偿。
三、关于请假制度的具体规定
(一)请销假的程序和手续
1、员工需请假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具体意见后,报送综合部。综合部根据请假权限,办理有关手续,下达批复通知。请假人接到综合部准假通知后,到所在部门进行登记。
2、假期期满后,请假人先到综合部销假,再到所在部门报到,假期方告终止。
3、除特殊情况外,请假人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综合部认定的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正常的请销假程序者,允许在事后3天内补办手续。
(二)假期批准权限
1、事(病)假1天,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
2、事(病)假2——3天,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分管公司领导审批。
3、事(病)假3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总经理审批。临时用工人员请事(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合同或协议,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4、部门负责人、副总经理请假由总经理批审。总经理和支部书记请假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到综合部备案。
(三)所有员工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否则按旷班处理。
四、旷班的认定与处理
(一)旷班的认定:未经批准又无正当理由不上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认定为旷班:
1、没经批假未到岗位的;
2、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的;
3、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或以书信、电话方式请假的。
(二)旷班的处理:
1、旷班1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50%;旷班2天,扣除当月的岗位津贴;累计旷班10天(含)至15天(含)者,扣发全年的岗位津贴。
2、旷班15天以上至1个月(含)以下者,停发其工资,并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
3、旷班1个月以上者,报告学校人事处予以处理。
五、几种假种的规定
假勤按类别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等。
1、事假
(1)员工因个人私事需要在工作时间内请假的,可请事假。
(2)员工每月零星事假累计不超过4小时的不扣减工资;超过规定时间的按事假处理。
(3)员工因特殊原因请事假可以用轮休假抵扣,但每学期轮休假累计最多不超过5天,超过5天以上的,按事假处理。
(4)每请事假1天,扣发当天的岗位津贴(每月按30个工作日计算)。总公司自主聘用的员工请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劳务费(每月按30天计算)。
2、病假
员工疾病、非因工负伤需要休假或疗养、非因工致残停止工作的,视为病假。
(1)员工因病不能上班的,可请病假。
(2)若非紧急情况,应先获准后,才能休息。
(3)临时用工人员请病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劳务费(每月按30天计算)。
(4)总公司正式职工因病休息期间的待遇按如下规定执行:
Ⅰ、病假在两个月内的,每请假1天,扣发0.5天的岗位津贴(每月按30个工作日计算)。职工请病(事)假可以用轮休假抵扣,每学期轮休假累计最多不得超过5天,超过5天以上的,按病(事)假处理。
Ⅱ、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但不发岗位津贴、安全生产奖。
②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只发本人工资的90%,且不发岗位津贴、安全生产奖。
Ⅲ、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①工作年限满十年(含)以上的,只发本人工资的80%,且不发岗位津贴、安全生产奖。
②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只发本人工资的70%,且不发岗位津贴、安全生产奖。
(5)员工病愈复工后不久又休病假的时间计算:
员工病愈后需要恢复工作者,需经医生证明,确实可以恢复正常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患病本来就没好,而是有意要求医生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而上班几天后,又请病假的,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婚假
(1)职工结婚,可享受婚假。
(2)婚假应事先申请,获准后才有效,事后不得补假。
(3)婚假假期及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①婚假为三天。
②凡实行晚婚者,增加婚期十二天。
③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④如双方不在一起工作时,可根据行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4、产假
(1)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可享受产假。
(2)产假应事先申请,获准后才能休假。
(3)产假假期及待遇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①小产:不满四个月的休产假15—30天,满四个月以上的休产假42天。
②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③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母亲,增加产假一个月;其中实行晚育者,再增加产假1个月。
④产假包括公休日及法定假日在内。
⑤产假期间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生育保险津贴,不再发岗位津贴及安全生产奖。
(4)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发给工资。
(5)计划外生育第二胎的,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5、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父母、配偶与子女)死亡时,可享受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途假。在规定的丧假期和路程假期内,享受正常工资,在年度奖金核算时,计发当月奖金。超过丧假天数的,其超过的天数按事假处理。
六、工伤待遇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简称工伤)需要接受医疗的,在规定的治疗期内,按其在岗时的工资标准发放。
七、加班的规定
(一)加班的确认
1、属于加班的范围:确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的超时工作;因不能调休而出现的超时工作;因特殊事件或大型任务(如迎新、迎检)出现的超时工作。
2、不属加班的范围:因职务特性和部门特征出现的超时工作(特殊情况除外);实行总额包干和限定工资范围的岗位,如为了完成职责范围内而出现的超时工作(特殊情况除外);因个人自身问题,使工作延续而出现的超时工作;常规生产、服务部门的节日上班。
(二)加班的申报程序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做出加班安排,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报总经理批准,最后送综合部备案。
(三)加班工资的标准及计算
(1)有学院编制的员工平时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其实际工作天数按8元/天计算;法定节假日按24元/天计算。
(2)临时用工人员新增工作量计算办法:
①每月新增工作时间在22天以内的按日均劳务费*工作天数计算(每月按22天计算);
②每月新增工作时间超过22天的按8元/天计算;
③法定节假日按24元/天计算。
八、学院假期内的工作待遇
(一)学院的寒暑假期间视为公司生产任务相对短缺时期;
(二)学院寒暑假期间,有学院编制的员工的工资正常发放。总公司自主聘用的劳务协议用工按劳动合同(或劳务承包协议)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假勤工资计发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本规定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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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