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财务制度是针对财务管理、财务工作制度的公司制度,订立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并结合总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在实际工作中起规范、指导作用。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总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总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总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
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薄。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一致。
第八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十二条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三条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资金,出纳人员必须每天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帐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合要及时查明原因。公司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十四条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帐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帐户印鉴实行分管,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第十五条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帐户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负责人。
第十六条应收帐款的管理:对应收帐款,每季末做一次帐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帐。
第十七条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帐,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序,借用现金,必须用于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支付。
第十八条加强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余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要做到有帐、有卡、帐实相符,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综合部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和卡片登记工作,财务部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
第二十条对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每年末由综合部负责盘点一次,盘点发现短缺或盈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财务部审核后,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总公司的营业收入包括手续帐入,其他收入等。营业收入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以保证公司损益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营业收入要按照规定列入相关的收入帐户,不得截留到帐外或作其他处理。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费用的总额控制,严格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批许可权,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支出凭证,未经领导签字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对违反有关制度规定
的行为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二十四条财务报表包括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支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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