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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发〔20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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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leyu乐鱼·(中国)官方网站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leyu乐鱼·(中国)官方网站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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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4日
leyu乐鱼·(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印发
leyu乐鱼·(中国)官方网站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有住房管理,维护教职工正常生活秩序,解决学校引进人才及部分有困难的教职工住房问题,确保校园稳定,营造良好的安居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有住房只作为周转用房提供给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承租。按照以房定租、过渡周转、优先引进、照顾急缺的原则及有偿使用、个人承租、费用自理的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住房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会、纪委监察处、人事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基建处等部门负责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住房出租的对象、房租标准的审定,解决公有住房管理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其他重大问题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
第三章 公有住房的承租
第四条 公有住房承租原则:
1.学校现有的公有住房不出售,只作为新进教职工的过渡性周转房承租使用;
2.学校公有住房只对本校教职工出租,且原则上租住时间不超过3年(高层次人才引进按协议执行);
3.已经享受过学校租房补贴的,学校不再安排现有公房租住;
4.学校教职工子女、家属,学校不安排现有公房租住。
第五条 承租对象
1.教职工中的无房户(指在娄底市城区未购买房改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未参加集资建房,无私房者),有房已出售的不列入在内;
2.学校引进的教授、博士以及上级组织、部门安排到学校工作的领导;
3.娄底市城区有自有住房,由于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在学校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由承租人提出申请、相关单位审批,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并同意后,办理承租手续。
第六条 优先原则
1.学校引进的教授、博士优先于一般调入人员;
2.在同等条件下,高职称(职务)和高学历人员优先;
3.在同等条件下,夫妻双方均为学校正式职工的优先;
4.在同等条件下,来校工作时间长的优先。
第七条 承租程序
1.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公有住房租住的管理部门,负责租房申请受理、审核,制定管理办法。
2.凡需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教职工,由承租人提出申请,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
3.根据房源情况,确定承租房屋意向,最后签订公有住房承租协议。
第八条 承租期限及租金标准
教职工租住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从首次租住学校公有住房(含单间)开始计算。
1.现有公房3年租期内按如下标准收取承租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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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层或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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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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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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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成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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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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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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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非成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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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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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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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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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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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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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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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房租住期满3年后如不退房,第4年房租按娄底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娄底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指导价格的通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最低标准(成套房:一层或顶层4元/ ㎡﹒月,其他楼层4.5元/ ㎡﹒月;学校其他公房3元/ ㎡﹒月)的1.5倍收取公房租金,从第5年开始,每年房租在前1年基础上再递增10%。
3.个人特殊原因或家庭人均收入在娄底市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教职工承租学校公有住房的,个人可向学校提交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住房租金标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学校住房领导小组审定。
4.高层次人才租房需要免交房租的,必须提供学校人事部门签定的协议和函件。
5.今后学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参照娄底市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经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租金的缴纳
1.在职教职工公有住房租金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月核实后,报学校计划财务处从承租人工资中扣缴。
2.离退休职工和聘用人员公有住房租金,如不能从本人工资中扣缴的,由承租人于每季度末到计划财务处交纳。
第四章 公有住房的管理
第十条 公有住房使用管理
1.学校公有住房只能承租人自己居住,不得转租、转借、转让他人使用。否则,一经核实,学校终止公房租住合同,收回公有住房,且承租人违规出租所得收入必须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
2.凡承租学校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必须服从学校管理,认真履行合同,按期交纳住房租金,逾期未交租金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公有住房。
3.承租人与学校签订租房协议之日起向学校缴纳房租,不满半月的当月免交房租,超过半月的按1个月交纳公房租金。
4.承租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住宅公用部分存放鞭炮、油漆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严禁利用住宅进行赌博、嫖娼、吸(贩)毒、销赃或从事生产、开店、维修、娱乐、传销等违法经营活动。如有上述行为,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无条件收回住房。
5.承租人必须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和房间使用性质;不得占用公用场地,影响其他住户的日常生活;不得损坏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6.公房租住后,因电器或室内失火等引发的事故,一切责任由承租人负责。
7.承租人因其他原因需退出公有住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相关程序办理手续,并报学校计划财务处停扣房租。在租住期间,承租人室内装修的所有费用,学校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8.承租人一旦在娄底市城区范围内有了自己的住房(购买商品房、建了私房等)应将租住的公房退还学校,并办理相关退房手续,不得私自转租。
9.学校因事业发展(指基本建设、危房改造、环境治理等)需要承租人调整住房或自行解决住房时,承租人必须服从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维修管理
承租人租住期间,房屋的自用部分和自用设施的维修由承租人负责。房屋的公用部分和公用设施的维修,由承租人向国有资产管理处递交公房维修申请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报批后进行。
第十二条 退房管理
1.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无条件退出承租住房:
已在娄底市城区购买了住房或建私房;
‚调离学校;
ƒ辞职、自动调职;
④开除、解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
⑤自动出国(境)留学;
⑥学校认定应退出承租公有住房的。
2.承租人因辞职、离职、开除等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的,须在批准(发文)之日起15日内退出其承租房。
3.教职工调离学校,必须先退房,方能办理离校手续。因特殊原因暂不能退房的,须由学校在职教职工提供担保,到学校计划财务处交纳1000元保证金,并书面承诺退房时间,且延期退房时间不能超过15天,逾期按原承租人每月扣缴房租标准的2倍从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够的,从担保人工资中扣缴,且学校有权强制收回住房。
4.配偶为外单位职工的,学校教职工去世后1年内,承租人应将承租的公有住房退还学校。确实不能退房的,按学校月租金最高标准收取房租,且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收回住房。承租人双方先后去世,其住房由学校收回。
5.退房前,原承租人应将住房打扫干净,关好门窗、水电,经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合格后,凭水电停扣通知单到计划财务处结清水电款。
6.退房前,原承租人不得将公有住房私自转让给他人居住,如交房时已被他人居住,视同原承租人未退房,并按原承租人租金的2倍向原承租人收取房租,从工资中扣缴,直到腾空为止,且学校有权强制收回住房,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关于强占公有住房的处理
凡未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公有住房承租手续而擅自占用公房居住,或阻止由学校办理了承租手续的人入住的行为都视为强占住房。强占住房的,经占房者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工作仍不搬出的,按公有住房违规办法处理:
1.学校对不按照程序批准强占公房,且在规定时间内不搬出强占公房的教职工,从违规之日起按20元/㎡·月收取租金,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
2.学校对不符合租住条件,采取欺骗手段租住公房的教职工,一经查实,按10元/㎡·月收取住房租金,并收回公有住房。
3.承租人在租住公房期间,在娄底市城区范围内购买了商品房或建了私房,购买或竣工后必须在半年内退出所租住的公房。半年后未退出的,学校按租赁价格的2倍收取住房租金,并收回公有住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