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致远楼202,贺光辉老师就未成年监护制度展开了专题讲座,首先就《婚烟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对于社会上的此类问题进行了精彩的解析,让同学们对未成年监护的现状有了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其后在相关法律规定特征方面列举了在过去以及至今法律中的种种不足。在谈到《民法典总则》对未成年监护制度的规定时,着重了提到“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监护制度”等几大亮点,老师认为即便民法典总则于民法通则而言更加的完善,一些部分仍值得注意。就其他国家而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不足具体体现在:
(一)国家监护制度缺失
(二)监护监督机制不健全
(三)监护人的资格规定的不具体
之后提到了几点设想
(一)建立亲权制度,严格区分亲权与监护权;
(二)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实现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平衡;
(三)增设监护监督人,建立监护惩戒制度。
(四)明确监护人资格,增加监护人权利。
在此次演讲的过程中,同学们充分的了解作为一名法律人的智慧、严谨以及对于法律的热爱,并且巩固了之前学习过的法学理论知识,作为准法律人的一员,更加明确了法律对人民权利的维护,更坚定了同学们要运用法律手段伸张正义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