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陶瓷与粉体材料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使国家财产免遭损失,并优化实验室环境,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本室要求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位置。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把消防器材移作它用。
第三条 进实验室前要先学习消防知识,明了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如遇火灾或其它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实验室每半年组织各室安全员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第四条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不得带引火物(火柴、打火机等)进入实验室。
第五条在实验室使用电炉等电热设备时,必须有人留守。电热设备用完要立即切断电源。
第六条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时,盛装氧、氢等气体的气瓶应与实验室相应设施隔离。使用电炉、酒精灯等要远离化学易燃物品。
第七条实验室使用有毒物质或进行能产生有危害气体的实验,应在不燃结构的通风橱内进行。
第八条实验室的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规定安装,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
第九条未经实验室管理员允许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也不得擅自带与实验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十条所有实验人员必须经过实验室安全和基本操作规范培训,并取得通行证后方能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十一条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需严格按操作使用规程进行,使用完毕后,在仪器使用记录本上如实登记使用情况及使用机时,经工作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如违犯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发现仪器有故障,应立即停机并向管理人员报告,以便及时维修。严禁擅自处理、拆卸、调整仪器主要部件,凡自行拆卸者一经发现将给予严重处罚。
第十四条严禁在计算机上进行与实验内容无关的一切操作。拷贝数据前必须先将移动存储设备进行杀毒。
第十五条实验室内各种随机资料、仪器配件一律不准带出实验室,如有特殊需要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十六条实验室要保持安静、整洁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工作秩序。实验完毕必须整理仪器、台面、地面。废料、废液要及时清除并按安全操作程序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十七条爱护公共财物,节约用水用电。离室前需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火源、水源、气源并关闭门窗。
第十八条如有违犯上述规定,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