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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环院政〔2018〕22号
关于发布材料与环境工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提升二级学院管理水平、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校政发〔2016〕51号)和《迎接省高校章程实施工作专项督导评估工作方案》(校政发〔2017〕36号)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细则。
附件: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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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日
leyu乐鱼·(中国)官方网站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8年9月1日印发
附件1:
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授予工作程序,明确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leyu乐鱼·(中国)官方网站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我院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学院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和充实。院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教务办,由教务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报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四条 院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批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成员名单;
(五)检查、评估、监督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
(六)研究学院学科建设中重大问题;
(七)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 院学士学位评审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对本院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查;
(二)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院内公示,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
(三)研究本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
第六条 院学位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遇有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院学位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提议增开院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七条 院学位委员会在工作范围内,对所议问题进行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占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 学位的审批与撤消:
(一)学生毕业前两周,我院根据毕业生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大学外语考试成绩、奖惩情况等材料,按照《校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每个毕业生进行审核,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名单;
(二)授予学位后,如发现学生在院期间的表现达不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院学位委员会有权撤消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院学士学位评审小组提出书面意见,由院学士学位评审小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报校学位委员会。经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后,由教务办将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